记者与官非
出处:闾丘露薇 作者:s1021144145 责任编辑:fanyun 发布日期:2013-11-07
说到记者因为采访工作而惹上官非,最近在香港有一例:两家媒体,因为采访和刊登一名在羁押中的凶杀案犯罪嫌疑人,被律政司以藐视法庭罪告上法庭。之后,律政司加控两名具体采访的记者。
香港媒体被控藐视法庭罪的案例不少,但是记者绝少被起诉,因为新闻报道通常被认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且最终能够刊登,需要经过媒体内部的一系列程序审核,除非证明记者故意犯罪。对于这次加控两名记者,律政司指称,两人在报道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要求法庭判处罚款以及监禁,并且重申,政府绝对尊重新闻自由,但律政司也有责任维护公众权益,确保任何面对刑事起诉的人,都有公平审讯。
最终媒体和记者的藐视法庭罪是否成立,当然还是要由法庭作出裁决。
在香港,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报道,为了避免影响法庭审判,同时也避免造成“未审先判”的印象,媒体只会根据法庭庭审的内容进行报道,即便采访到了当事人,或者手头有一些和法庭公开的内容不同的信息,也会等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会报道。之前就有过几宗案例,由于媒体报道和庭上公布的细节有出入,或者因为在庭审前,媒体率先进行系列报道,被辩护律师指报道失实,担心影响陪审员,结果最终法庭不得不宣布推迟庭审,因为要确保被告得到公平的审判。而相关媒体则犯下藐视法庭罪,罪名成立。
(为推进司法公开,增加法院审判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部分法院在各审判法庭中设立媒体记者旁听专席,此举颇受争议。图片源自网络)
如果说,香港的媒体会因为采访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而惹上官非,在台湾,“法务部”也对关于检察、警察侦查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发布过注意要点,当中规定,案件于侦查终结前,检警不得透漏或发布新闻;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体拍摄、直接采访或借由监视器画面拍摄。
不过在内地,犯罪嫌疑人对着电视镜头侃侃而谈,早就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媒体甚至为能够采访到犯罪嫌疑人而骄傲,只要上网搜索一下,可以看到不少采访都会注明“独家采访”。有律师批评这样的做法,指出《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执法机关允许媒体进入看守所进行采访的权力,根据法无规定即不可行的法理原则,这样做其实是不对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终审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新闻报道的措辞除了必须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样的字眼,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描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一些不真实的内容误导公众,从而导致法官在最终的判决中,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
虽然内地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法律程序宣判前,不能让疑犯在镜头前曝光”,但媒体应该具备这样的常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镜头前的讲述,其实已经有了媒体“未审先判”的效果,这对当事人并不公平。
回到记者因为采访而惹上官非这个话题,美国也有。《纽约时报》记者米勒因为拒绝向法庭提供谁告诉她国家机密的消息来源,而被判藐视法庭罪成立。米勒说,“我不把自己看得比法律还高,你有权把我送进监牢”,但“如果记者不能成为可靠的秘密保密者,那么工作就无法进行”。当时美国只有31个州保护记者不透露消息来源,米勒案之后,她接受庭审的华盛顿特区已经通过立法保护记者的保密权,而现在全美立法的州有41个。当然,因为迟迟没有成为联邦法,奥巴马到现在还被很多法学家以及媒体人批评不休。
确实,没有哪里的媒体和媒体人是法外之地。还记得2008年底,一名央视女记者,被太原检察院的四名便装工作人员从北京的家中以涉嫌受贿罪带走吗?当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最终她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指控书指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当地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所以,一单归一单。记者因为职务之便收受利益,以受贿罪起诉或者拘留调查就是了。而且,既然是刑事案件,说到底,当事人再供认不讳,是不是最终还是由法院来裁定?
程序不对,那才是真的法外之地。
(官非:在广东话中是指容易惹上官司、是非甚至牢狱之类的事情,百度百科释义。)
注:评论审核后才能被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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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1 楼 kardsos 在 2013-12-18 发表了评论:
大陆的法律终究至少针对大陆,不管法律的模式是怎么样的,能直觉执行的就是好法律